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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7年6月25日教育學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29日教育學院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21日教育學院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21日教育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25日教育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30日教育學院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23日教育學院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不續聘、解聘、升等、評鑑、資遣、延長服務、休假、借調、研究及講學等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審議,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法令、本校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及專任副教授以上共七人至十七人組成之,其產生方式除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選之,但專任教授以上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出缺時由職務接替人遞補或補選之。

第五條 本會應於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前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由教務長代為召集,再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行職務。

第七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複審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及裁決事項,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原議決或裁決不當無從補正者,撤銷原案。

(二)原議決或裁決不當得為補正者,得退回原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覆議。

(三)原議決或裁決雖屬不當得由本會另行議決者,得另作適當之議決或裁決。

(四)原議決或裁決適當者,轉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覆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退回之覆議案。

三、審議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逕送審議之事項。

四、訂定本會相關評審辦法及規章。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九條 本會之決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事項,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另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辦理。委員中有應予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中有應予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條 委員或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家屬與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決議。

第十一條 委員為副教授者,不得審議升等教授之事項。

第十二條 如因前二條之規定,得參與審議之委員不足七人時,由院長推薦名單經校長遴聘合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為臨時委員,行使委員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開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議決或裁決事項及年月日,由召集委員簽名。

第十四條 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於五日內將會議紀錄連同教師個人送審資料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五條 本會審議未通過之案件應作成評議書,並於五日內將評議書送達當事人或相關單位。院長、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如有異議,應於評議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異議書,經本會審議後,再轉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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