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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92年11月12日教育學院92學年度第1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4年6月1日教育學院93學年度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6月25日教育學院96學年度第7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8年6月25日教育學院97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29日教育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21日教育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30日教育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據「中國文化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評審各系所通過之教師升等案。

第三條 教師應於每年之三月、九月向發聘系所申請升等,發聘系所應於每年之五月底、十一月底前,將審議教師升等之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以及相關資料彙整送本學院辦理複審。

第四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研究:

(一)、代表著作。

(二)、參考著作及研究成果。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

審議時對發聘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之程序應詳加審查,但對其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結果應予尊重,如須退回或請其重審時,應列具體理由並以書面通知。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授、副教授之研究項目成績須達八十分,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講師之研究項目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教學與服務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升等案始屬通過。

第六條 著作及研究成果需送請校外學者審查。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送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學者審查;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送副教授資格以上之學者審查;申請升等教授者須送教授資格以上之學者審查。
外審一次送3位委員審查,以2位委員審查及格為通過。審查時,申請者之姓名得公開,但審查人之姓名須予保密。

第七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之結果,應於會議結束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教師及發聘系所,並送本校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若申請教師須對其著作加以修改者,其申請案送人事室之日期得延展十日。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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