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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96年11月21日教育學院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20日教育學院9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24日教育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提昇本院專任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績效,依「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院專任教師除初聘期滿應依本校新聘教師續聘評量要點辦理評量外,至當學年度止服務滿一年者,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當選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擔任國家講座。

(三)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任職本校期間獲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 以上者,免接受評鑑二次。

(四)獲頒本校教學特優獎,免接受評鑑二次。

(五)因懷孕、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等特殊事由,致有影響評鑑公平性之虞時,得檢具證明,經系所中心、院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後,當學年度免接受評鑑。

(六)留職停薪、留職留薪之專任教師或復職未滿二年者。

(七)曾任、現任本校校長。

(八)辦理退休前三年。

三、教師評鑑之範圍包括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四大項之績效,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評鑑:

  1. 教學準備(含教學大綱及授課內容)。
  2. 學生意見調查反映。
  3. 依規定授課、補課及繳交學生成績。
  4. 編撰教學媒體、教材、講義、教科書及其他強化教學措施。
  5. 參與教學課程相關之專題講座、主題研習或教學工作坊之活動。
  6. 其他教學成果。

(二)研究評鑑:

  1. 於學術性刊物或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出版專書、取得專利等成果;藝術或技術類教師之作品展、表演、競賽等成果。
  2. 主持研究計畫、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
  3. 研究成果獲國科會、教育部或其他學術機構之獎勵。
  4. 舉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5. 其他研究成果。

(三)輔導評鑑:

  1. 輔導學生課業(含安排學生請益時間)。
  2. 擔任導師。
  3. 指導學生論文、專題研究報告、設計、展演、比賽。
  4. 其他輔導成果。

(四)服務評鑑:

  1. 參與系所、院、校之行政事務、出席會議、行政配合。
  2. 擔任校內外學術性社團、學會、學術期刊、研討會職務或教育活動評審、委員、指導老師或協助推廣教育或社會服務。
  3. 其他服務成果。

四、教師評鑑採評分制,教學評鑑項目佔40%,研究評鑑項目30%、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30%。
本學院所屬系所中心應自訂各評鑑項目所佔比例,並經系所中心業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大評鑑項目總分共計為一百分,通過標準為七十分。其兼任行政單位職務者研究項目得不列計。

五、教師應於評鑑當年十月底前依附表完成自我評鑑,並由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連同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於十一月底前完成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通過者,送人事室彙整後報請校長核定。

六、評鑑結果依「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評鑑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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