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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6年1月17日教育學院9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8日教育學院9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0月18日教育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24日教育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中國文化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規程之規定研議審訂本學院所屬各系、所、中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教育學程及學分學程等事宜,本規程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本校章則辦理。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1年,由院務會議依下列資格遴選之:

一、院長及本學院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學院所屬單位教師代表各2人。

三、為落實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意旨,依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應遴選學生代表至少2名。

四、為因應學生畢業後的發展,應遴選校外代表(學者專家、產業界、校友)1至3名。

第四條 本學院分設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學程委員會,以規劃與修訂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以系、所、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並遴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5至11人、學生代表至少2人、校外代表(學者專家、產業界、校友)1至3名為委員。

第五條 本學院所屬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學程委員會之開會應做成會議記錄,並將審查結果提本會審議。

第六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課程規劃之特色及原則。

二、審議本學院所屬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訂定之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第七條本會由院長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1人為主席。

第八條 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課程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行之。課程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供參考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 本會開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決議事項及年月日,由召集委員署名後提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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